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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出台能否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4 00:26:04 人浏览

导读:

有的人可能运气不好,刚刚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政府就出台相应的政策,调整了商品房的价格。此时购房者可能就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想要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那房贷新政出台可以成为解除合同...

  有的人可能运气不好,刚刚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政府就出台相应的政策,调整了商品房的价格。此时购房者可能就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想要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那房贷新政出台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吗?

  一、房贷新政的出台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房价新政并未达到当事人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程度,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贷款首付提高并不必然导致购房人无履约能力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并非不可预见,不应认定为情势变更。在个案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保护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向弱势方适度倾斜。不能轻率单方解除合同,否则有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二、实践中处理方式: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有的《买卖合同》中有类似约定:银行不能足额放款的,以现金方式补足)。

  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可认定:房屋新政的实施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一般会产生一定困难,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可予以支持;对卖房人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失的,买卖双方应依据公平原则分担,由购房人对卖房人进行相应的补偿。但是,如果卖房人能够证明购房人有充分履约能力的,购房人依据房屋新政主张解除合同不能成立,购房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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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首先必须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另外还必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仅存在不可抗力,但是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还不足以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

  不可抗力是指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房贷新政不属于自然现象,也不属于通常所指的构成不可抗力的社会现象,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房贷新政出台其实并不能成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理由,此时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也就是说要是一方以房贷新政出台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话,那这样是不合法的,强行进行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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