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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装修擅改结构,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1 00:23:34 人浏览

导读:

点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

点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其实并没有法律上的充足依据,擅改结构的装修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根本违约,出租人的目的还是可以实现,也不属“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装修行为的目的仍然是居住使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恐怕主要的原因在于被告也同意解除。
在合同可以解除的前提下,应由出租方赔偿装修费,还是承租方赔偿房屋损坏损失,就要看是谁违约。承租方未经同意增加卫生间,构成违约,是不能要求出租方为其办理装修证的,因此法院判决承租方违约,进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承租人装修房屋擅改结构 房东起诉解约获赔偿


承租人在装修时大刀阔斧,物业公司为此屡亮黄牌,然而面对房东的催告,承租人依然无动于衷,房东张先生为此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徐汇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房东张先生要求与承租人解约,并由对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及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去年4月,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合同,将其位于徐家汇附近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对方。双方约定,每月租金5500元,租期自当年5月18日起算,为期5年。此后,李先生按约向房东支付了5个月租金及保证金,并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然而在装修期间,由于李先生擅自增加了卫生间,抬高原卫生间地面,被物业公司通知整改,装修进程因此延缓。李先生为此与房东协商,将房租的起算时间从5月延至7月,双方随后签订补充合同,对租期,出租人配合办理手续及承租人在装修中的注意事项等做了约定。

可让张先生没想到,白纸黑字的合同条约对房客李先生并未起到约束作用。由于李先生迟迟未对此前装修中的违规之举进行整改,物业公司接连在当年10月底和11月初将通知书发到张先生手中。张先生随即发函告知李先生,却依然没有动静。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李先生支付相应期限内的房屋占用费,同时赔偿违约金1.1万元。

就房东要求解约的诉讼请求,李先生表示同意,但对于赔偿部分的主张则提出异议认为,物业公司要求整改的部分并不属于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范围。由于房东至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装修证,没有到物业公司联系水、电的开通,导致装修工作停工至今,并始终无法入住,据此反诉要求房东赔偿有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签约后,李先生在装修房屋时增加了卫生间及抬高卫生间地面,显属不当,且经张先生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原状,故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且本案中双方曾在合同中对此有所约定,故对李先生反诉要求张先生赔偿房屋修复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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