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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部门及专家对房屋按揭贷款问题的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5 15:23:0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面对购房者对住房按揭贷款保险的问题的意见纠纷,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专业人士对于这些问题是如何看待的呢?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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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价并不是房子的实际价值,其中含有土地转让金、拆迁费等额外费用,而这些费用在整个购房价中占到1/3以上,尤其是土地几乎没有灭失的可能,保险公司把这些也纳入保险费用,明显有违保险价值说。从房地产交易发达的上海市调查的情况看,保险公司的理赔率占保险总数的万分之零点几,理赔率太低,这对买房者显然有失公正。”郑州市房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如是说。

  郑州市房管局抵押办张主任说,现在的关键问题是,银行、保险公司应加快建立个人信用平台系统,让没有诚信的人无机可乘,否则,如果有人存心骗贷,产权证抵押在银行也没用。

  一位房地产专家说,银行为了防止风险而让买房人埋单,表面上看来很有道理,其实这是银行强加给消费者头上的不平等条约,因为,银行的风险并不完全是买房人造成的。

  其一,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可给银行带来风险。其二,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无法按期交楼致使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必然导致按揭贷款协议无法正常履行,银行信贷资产受到损害。其三,由于开发商所建楼房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购房人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不再履行按揭贷款协议等。

  同时,银行本身也存在着诸多风险。如银行在审查开发商资质、购房人还贷能力时不严格造成风险。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因签章不规范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从而危及银行权益。在按揭贷款协议履行期限内,由于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也会使银行存在风险。如国家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虽给购房人一定补偿金,但数额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使银行未受清偿的部分贷款处于无法收回的境地。而这些本应由银行、开发商来付的保险费却让买房人来付是不公正的。

  房地产专家指出,抵押住房贷款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其合同当事人应该作为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而目前保险公司却设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明显有失公平。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首先应该考虑修复财产损失,其次再赔付给银行。保险规定应该改一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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