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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17:10:0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新的城市标准的内容有城市类型由4类变为5类,增设超大城市。还有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等。法律...

  核心内容: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新的城市标准的内容有城市类型由4类变为5类,增设超大城市。还有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将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为:

  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与城市规模分类相关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要按照新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国务院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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