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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城女”享有本村土地拆迁补偿款分配权,村组不得违法拒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8 12:26:21 人浏览

导读:

嫁城女享有本村土地拆迁补偿款分配权,村组不得违法拒绝近日北郊李女士就其村委会拒绝向其发放土地拆迁补偿款事宜,向本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女士系北郊A村村民,前两年和西安市一城镇居民结婚,但户籍一直保留在原村组。近年北郊大改造,其所在村组被拆迁,相应的,村

“嫁城女”享有本村土地拆迁补偿款分配权,村组不得违法拒绝
近日北郊李女士就其村委会拒绝向其发放土地拆迁补偿款事宜,向本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女士系北郊A村村民,前两年和西安市一城镇居民结婚,但户籍一直保留在原村组。近年北郊大改造,其所在村组被拆迁,相应的,村组收到了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但是,该村组在将上述拆迁补偿款分配给村民时,以李女士已经外嫁城区为由,拒绝向其分配。李女士认为村委会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她的权利,但又不能拿出具体的依据,为此,李女士特问本律师,其是否有资格参与分配?村委会是否侵害了她的权利?有什么具体的依据?她要求参与分配会不会得到支持?
李树侠律师解答:
李女士所遇到的问题,就是实践中常常讨论的“嫁城女”问题。根据李女士所述情况,李女士户口在A村,应系A村合法村民。对于外嫁城镇的农村女性村民,即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女性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有权享受农村土地拆迁补偿收益的分配。对于此类问题,西安市中院和陕西省高院都曾下发过明确指导意见,指导处理该类事宜,维护“嫁城女”的合法权益,即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意见》和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都规定:“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女性村民,户籍仍在村、组,要求享有本村村民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
所以,根据上述事实情况及法院指导意见,李女士完全享有土地拆迁收益分配权,A村委会拒绝向李女士发放土地拆迁补偿款,已经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系侵权行为,故该村组应该依法履行向李女士分配土地拆迁补偿款的义务。李女士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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