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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合法性难辨致裁决被撤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09:26:56 人浏览

导读:

【事实概要】2006年,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为北京大栅栏永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在西城区大栅栏煤市街以东C、H地块进行一级土地整理项目拆迁工作。在拆迁范围内,李允(化名)承租有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以下

  【事实概要】

  2006年,北京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为北京大栅栏永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在西城区大栅栏煤市街以东C、H地块进行一级土地整理项目拆迁工作。在拆迁范围内,李允(化名)承租有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宣房公司”)直管公房3.5间,工商业用房2间。其中,2间工商业用房被李允用于从事服装店经营,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由于拆迁双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永兴公司向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进行拆迁裁决,并表明其对李允承租的3.5间直管公房与2间工商业用房分别提供了A、B、C、D四处安置房,安置面积略高于原承租面积。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了该裁决申请,并与2011年2月21日组织拆迁人与李允双方进行了裁决谈话,但谈话终因双方均不愿妥协而不欢而散。

  2011年3月4日,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申请人永兴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内将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4.56万元办理提存公证;二、被申请人李允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内腾空原承租房屋,并与宣房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搬至A、B两处房屋内;三、申请人永兴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内应将C、D两处房屋与宣房公司进行产权调换,结算差价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被申请人李允继续承租;四、逾期不履行本才觉得,将申请西城区人民政府或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李允负担;五、拆迁中的各项补助费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李允不服该《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特委托马丽芬律师与段福惠律师依法维权。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裁决诉讼

  “古云此日足可惜,吾辈更应惜秒阴”。惜时如金的马丽芬律师与段福惠律师在介入案件之后旋即采取了正面应对方案: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在起诉状中,马、段二位律师简明扼要地指出涉案裁决存在着多数类似案件的通病:①李允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对房屋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不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被拆迁人主体资格条件——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亦不应作为裁决被申请人。被告受理了以李允为被申请人的裁决申请并进行了裁决,显然未进行严格审查;②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之规定:第三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估价报告是裁决机关作出行政裁决最基本最重要的事实依据,但本案中,李允从未收到涉案房屋的拆迁评估报告被告就做出了裁决,构成程序违法。[page]

  2011年6月30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审理进入剑拔弩张的质证阶段之后,案件意外地出现了拐点。原来,马丽芬律师与段福惠律师在被告为证明裁决行为合法性所提供的15项证据资料中敏锐地发现了一项重大缺漏——被告未提交涉案A、B、C、D四处安置房的合法房产证明手续。根据这一发现,马、段二律师迅速提出要求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予认定被告在被诉裁决书中为李允安排的安置用房的合法性,撤销裁决!

  原告方代理律师的新发现成为被诉裁决一道无法抹掉的硬伤,也因为这道硬伤,西城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判决撤销了被告所作《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律师说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法令已经兼备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双向考虑,如果守法者与执法者在很多情况下试图脱离立法的约束框架,良法之治的局面依然只存在于理想国度,矛盾依然将产生。以本案为例,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在部分规定的内容上存在着悖离《宪法》、《物权法》的现象,但其大部分内容依然试图以程序正义去促使拆迁实体正义的实现,而案中裁决主体的诞生不合法,不合法的裁决主体实施的裁决程序也不合法,最终,一项初衷良好的裁决制度,反倒成为催促拆迁签约的强力预备手段。

  无论是接受裁决,还是走向强拆,都不是拆迁户希望莅临自身的遭遇。那么,拆迁户只能借引康德那一句“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努力找到、实现第三种命运!

  2012年04月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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