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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 北京征地补偿依据土地确权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03:56:58 人浏览

导读: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从2013年起,本市所有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以此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查清宗地(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的权属、面积、用途、空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从2013年起,本市所有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以此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查清宗地(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摸清土地利用情况,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根据国土部相关规定,明年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实现全覆盖,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通知要求,未完成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暂停审批农转用、土地征收,暂缓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已纳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范围的,不得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也就是说,针对“小产权房”,以及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等行为,均不得登记发证。

  另外,朝阳、通州、平谷区将在市级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本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除东城、西城、朝阳、通州、平谷等5个区外的11个区县,至少要确定1个试点乡镇,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区县试点。明年底前,相关区县要把辖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已完成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确认到改革后形成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开展除宅基地外的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确保在2013年底完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 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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