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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03:22:57 人浏览

导读:

本溪市拆迁新规7月15日生效大部分争议条款已获修改7月15日,《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生效施行。记者发现,这部新颁布的办法,对旧办法中的争议条款逐一进行了修订。推荐阅读:2011新拆迁条例全文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解析《

  本溪市拆迁新规7月15日生效 大部分争议条款已获修改

  7月15日,《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生效施行。记者发现,这部新颁布的办法,对旧办法中的争议条款逐一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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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亮点

  本溪市——张剑拆迁命案事发地,三年前曾因暴力强拆酿制命案引发关注。在张剑拆迁命案发生后不久,本溪迅速出台《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其中有关规定收到法律界人士质疑(详见本报2010年8月16日《暴力拆迁命案之后房屋搬迁办法出台 本溪新规被指难改暴力拆迁历史》报道)。该办法生效不到半年,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简称新拆迁条例)出台,旧办法多个条款与新拆迁条例相抵触。

  此次新《办法》的出台,是本溪市政府为适应新拆迁条例而做的法规清理修正工作,同时也是对旧办法各种质疑的回应。

  城市规划不再列为公共利益

  【旧《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搬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在这里,城市规划是被定义到“公共利益”范畴的。

  [质疑]:城市规划随意性比较大,也不确定,一任领导一个规划,如果将城市规划纳入公共利益,那就意味着当地政府想拆迁就可以以城市规划之名,利用公权力进行拆迁,被拆迁人的利益是得不到保护的。如果将实施城市规划视作公共利益,那么商业地产开发作为实施城市规划的一种,亦有可能被认定是公共利益。

  【新《办法》】第二条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已从公共利益内容中被剔除。

  补偿标准与上位法一致了

  【旧《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与搬迁区域同土地级别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售价确定。”

  [质疑]:旧《办法》的补偿标准按上一年度平均售价确定,并未真正体现公平,因为现在各地房价每年都有不同幅度的上涨,因此,被搬迁人按这一标准拿到的补偿款很难在原地买到相同面积的房屋。

  【新《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与国务院新拆迁条例的规定一致了。[page]

  土地储备委员会退出拆迁领导权

  【旧《办法》】第四条规定:“本溪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对本市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搬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质疑]:土地储备就是地方政府的钱袋子。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储备,低价取地,高价卖地,由此引起很多问题。土地储备委员会领导拆迁工作,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运转原则,不仅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不符,也会造成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更大的矛盾与对立。”

  【新《办法》】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拆迁工作不再交给土地储备委员会。

  先实施补偿后实施搬迁

  【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搬迁房屋的,按照先搬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进行。” 而于普通项目需要搬迁的,根据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

  [质疑]:先搬迁后处理纠纷被指违法。依据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补偿是拆迁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房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达不成协议,房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

  【新《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房屋征收应当先实施补偿、后实施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被征收人:(一)实施产权调换的,确定并告知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的地址、户型、面积和房屋产权证明;(二)实施货币补偿的,向被征收人提供提存补偿额的银行账户或者其他证券凭证;(三)实施安置补偿的计算依据;(四)不服房屋征收决定的司法行政救济途径。”

  只能奖励搬迁户不能奖励搬迁机构

  【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区搬迁服务机构未在搬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市财政部门按照每日10万元标准,从分配给区政府的土地收益中予以扣除;提前完成搬迁的,市财政部门按照每日10万元标准予以奖励。”

  [质疑]:奖惩搬迁服务机构可能刺激违规强迁,在客观上很可能会引发搬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为了得奖励或者免受处罚,个别人恐怕难免会违规搬迁、违规强迁。[page]

  【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对自政府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合法房屋产权人,房屋征收部门可参照下列规定在各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制定奖励制度:(一)1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每户奖励15000元;(二)2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每户奖励8000元;(三)超过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从新办法可以看出,及时搬迁的奖励对象从“搬迁服务机构”变为了“房屋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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