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服的处理方法
导读:
2002年11月26日,建设部办公厅也曾经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示“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建设部认为:“拆迁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拆迁裁决依法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意)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复议法》属于法律,其效力高于属于行政法规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因此,当事人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也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双方在拆迁期限内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均可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根据市房地局去年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房屋拆迁裁决主要有申请、审理、文书送达、执行四个步骤。
(一)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 日内补齐。
(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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