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屋拆迁补偿 >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计算标准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计算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15:37:35 人浏览

导读:

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和发展,征地拆迁这些年我们都不算陌生。国家在征地拆迁之后,会对被征地人进行适当的补偿,那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呢?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和发展,征地拆迁这些年我们都不算陌生。国家在征地拆迁之后,会对被征地人进行适当的补偿,那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呢?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计算标准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计算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青苗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 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 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 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 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各个地区还会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等综合因素决定征地拆迁补偿金,征地拆迁是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计算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