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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文昌镇东关村土地收储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15:44:15 人浏览

导读: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沙坡头区文昌镇东关村土地收储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00九年四月五日沙坡头区文昌镇东关村土地收储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了改造蔡桥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加快沙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沙坡头区文昌镇东关村土地收储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四月五日
  
  沙坡头区文昌镇东关村土地收储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改造蔡桥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加快沙坡头区土地收储步伐,切实做好征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期限
  
  2009年4月8日-4月28日。
  
  二、拆迁范围
  
  蔡桥路以东、南苑路以南、黄湾新村以西、沙坡头大道以北。经现场勘查,涉及拆迁户数155户,宅基地使用面积4.3万平方米,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建物均属拆迁对象。
  
  三、拆迁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4月8日-4月9日)。制定方案,成立组织,广泛宣传,全面动员。
  
  (二)拆迁实施阶段(2009年4月10日-4月28日)。组织人员对涉及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按期依法全部拆迁完毕。
  
  (三)拆除清运阶段(2009年4月18日-4月28日)。在拆迁实施的同时,组织人力、车辆对已拆迁建筑物、构筑物遗留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品和多余的土方全部清理拉运。
  
  四、政策依据
  
  (一)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四)中卫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五)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9年度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基准价格的通知》。
  
  (六)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城区旧城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拆迁安置政策
  
  (一)本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平房拆迁实行产权置换(房屋产权置换系数为1:0.4)的办法,房屋产权置换系数中拆迁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载明面积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沙坡头区文昌镇配合,确认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面积。楼房拆迁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楼房及装修进行评估,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及各项补助费用的总和,与安置房价格进行置换。拆迁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就地安置地点为惠泽苑(暂定名)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房屋安置均价按1230元/平方米计算。楼层调整系数依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城区旧城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卫政发[2006]81号)执行。实际置换面积不得超过应置换面积的20%,超出规定范围内的实际置换面积,由被拆迁人按照1430元/平方米价格补交购房价款。
  
  (三)拆迁房屋结构差价补偿标准:土木结构15-30元/平方米(含一面、两面砖)、砖木结构7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00元/平方米。
  
  (四)拆迁范围内的残疾人、享受城市低保等生活困难户,经有关部门核实,参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城区旧城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卫政发[2006]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了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2009年4月20日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每户奖励8000元,在4月21日至4月28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每户奖励5000元,同时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顺序号优先选择安置房屋。在4月28日后签订安置协议且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奖励政策,并严格按照本方案置换标准进行补偿。
  
  (六)本次拆迁安置过渡期为18个月,逾期仍不能安置的,延期按规定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七)招标选定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公司,拆迁服务取费按拆迁置换房屋面积价格的1.5%支付。
  
  (八)为了便于拆迁工作的实施,由文昌镇人民政府办理《拆迁许可证》,招标确定拆迁公司负责实施拆迁,不可预见费按拆迁置换房屋面积价格的10%确定。
  
  六、安置房建设方案
  
  (一)安置房位置:安置地点在惠泽苑(暂定名)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
  
  (二)建设单位:由市建设局负责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
  
  (三)建设期限:2009年4月底开工建设,2010年10月底交付使用。
  
  七、安置办法
  
  (一)被拆迁人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本人身份证,分别由市建设局和文昌镇人民政府审核相关证明后,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
  
  (二)本次拆迁安置范围内,被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补偿的各项费用与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多退少补。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后,由市建设局及文昌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发票,购房人据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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