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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代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09:57:2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对于代管房屋的拆迁应该如何补偿?不同的代管主体是否需要依照不同的标准?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进行介绍。

  核心内容:对于代管房屋的拆迁应该如何补偿?不同的代管主体是否需要依照不同的标准?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进行介绍城市代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对于代管房屋的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特殊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全。”

  而对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则没有直接规定,因此,代管房屋拆迁的操作,也因代管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第一,对依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时,拆迁人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该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被拆除房屋应办理证据保全。采用产权调换的,该调换取得产权的房屋继续由原代管人代为管理,房屋出租收入扣除必要管理费后,专账管理。采用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他代管部门不得挪用;也可以先将补偿金缴入财政,尔后按无主财产的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但一旦出现合法所有人主张权利,应验明身份后将款项退还给所有人。

  第二,对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实施拆迁,应注意三个环节:

  1、是注意验明委托手续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如委托手续有疑问,又找不到所有人的情况下,应按法定代管的程序,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代管,履行职责;

  2、是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代管人应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并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3、是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由代管人管理,如用于出租,租金收入,应以所有人的名义存入银行,货币补偿金也应如数以所有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不得挪用。代管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所有人的继承人,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吞委托人的资产。拆迁人发现代管人有侵吞挪用行为,应予制止,必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金额较大的,应向公安部门报告,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是依法代管还是委托代管的房屋,拆除时都要请公证机关作勘察记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避免纷争。

  所以说,为了避免日后因拆迁房屋的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应该及早对相关问题做好约定,保留好相关证据。这样就算日后发生纠纷,也能很快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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