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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7 14:39:54 人浏览

导读: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本文介绍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关于采光权有这些规定:《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本文介绍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

  关于采光权有这些规定: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民法典》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典》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业主如何维护采光通行权

  从法律意义上讲,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这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房屋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全文阅读

  侵犯采光权该如何赔偿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 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全文阅读

  采光权的鉴定方法和损失赔偿

  本文介绍采光权的鉴定方法和损失赔偿,采光权的鉴定是建筑日照的鉴定,建筑日照的鉴定方法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技术问题,具体应包括两种鉴定方法:一种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进行模拟演算,如目前市场推出的日照模拟软件确定采光时间和范围;第二种是进行现场观测测量,确定采光时间和范围。

  1.关于建筑日照的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

  建筑日照的鉴定方法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技术问题,具体应包括两种鉴定方法:一种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进行模拟演算,如目前市场推出的日照模拟软件确定采光时间和范围;第二种是进行现场观测测量,确定采光时间和范围。针对个案采取何种鉴定方法才是最为客观准确的方式,当事人是否有权进行选择,以及就现场观测而言,鉴定机构应该采取何种仪器观测等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尤显混乱...【全文阅读

  采光减少致房屋贬值也应赔

  除了法律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除了采光时间小于上述标准应该获赔外,还有一种情况应该获赔:采光虽然符合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相邻的原先的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

  据了解,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贬值等。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

  他山之石

  影响10户采光 赔偿80万

  2006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最大一宗采光权官司审结,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共支付10户业主近80万元的补偿款。对于8户日照在1至2小时之间的按每平方米600多元的标准补偿,对于剩余2户日照少于1小时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进行了判决。

  其他权利

  关于住房你还有这些权利

  -用水、排水权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行权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建造、修缮权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环保权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动产的安全权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获得赔偿权因施工造成相邻不动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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