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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权纠纷频发 赔偿标准不统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6 16:32:27 人浏览

导读:

长沙市的宋女士在该市芙蓉区西街花园买了一套商品房,新房属于小区的二期工程。但购房后不久,她便发现问题来了:楼盘三期工程开建,开发商在前面又建了一栋楼房。等三期工程的房子初步成型后,宋女士等居民发现,新建房屋遮挡了他们房子的阳光[最新消息价格户型点

  长沙市的宋女士在该市芙蓉区西街花园买了一套商品房,新房属于小区的二期工程。但购房后不久,她便发现问题来了:楼盘三期工程开建,开发商在前面又建了一栋楼房。等三期工程的房子初步成型后,宋女士等居民发现,新建房屋遮挡了他们房子的阳光小区二期工程该栋居民楼的低层住户,因前面新建楼房的遮挡,屋里不见阳光,衣服难晒干,家中光线也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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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光权无统一标准

  于是,26户居民找到开发商,希望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但因为当时不能确定受影响的程度,没有客观的数据佐证,双方协商未果。为了寻求对权益受损情况的权威判断,2010年1月20日,26户居民委托长沙市规划局信息中心到现场进行鉴定。此后,规划局信息中心出具了《日照分析报告》,认为日照不达标。

  有了这份《日照分析报告》为依据,宋女士等人又找到开发商,要求解决采光的问题,但依然未果。“开发商告诉我们,报告上只显示采光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并没有涉及赔偿标准。”一居民说。

  协商再次陷入僵局。无奈之下,2010年9月6日,宋女士等26户居民将开发商告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26户每户损失6万至9万元不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芙蓉区法院以物权保护纠纷受理此案。法官调查发现,楼盘的规划中是没有三期工程的,这是开发商后来加建的。

  在2010年10月22日的第一次庭审中,众多原告情绪激动,提出变更诉讼请求:除要求被告给予赔偿外,还要求被告在媒体上道歉。双方就赔偿标准发生争执。因国内现行民事法律未对采光权明确规定赔偿标准,第一次开庭没有结果。

  “被拿走阳光”怎么赔?

  这是双方的争论焦点。法官丁湘宁查阅了不少相关资料,最终在《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这一地方性规章中找到了有关依据。经过法官调解,今年4月15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每户居民获赔4万元至7万元不等,5月10日前,开发商一次性拨付136.8万赔偿金到芙蓉区法院账户。5月10日,起诉的26户居民都领到了赔偿款。据了解,这是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首次适用《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调解采光权纠纷案。

  就在西街花园的住户们高高兴兴地领取开发商支付的赔偿款时,长沙市望城县的数十户居民正在为此而奋战。

  长沙市一基层法院的民庭法官告诉记者,目前,相邻关系案件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此类案件数量的上升,与百姓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增长有关。“有些住户花了一辈子积蓄买了房,住进去没几年,对面的绿地上一栋大楼又拔地而起;有的人买了间平房,旁边的邻居却盖起了一栋几层小楼,自己的家里从此暗无天日。这都容易引起官司。”此外,一些业主追讨采光权或噪声赔偿的案件胜诉后,很多同楼、同小区的业主纷纷效仿,集团诉讼案件大幅增加,造成相邻关系案件数量的攀升。

  在诸多采光权案件中,诉讼双方往往会遇到没有明确赔偿标准的难题。“在以往类似的采光权案件中,法院判决大多只依据损失的光照时间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每分钟的赔偿金额是多少,缺乏法律依据,各地法院所判金额也不等。”前述法院人士称。

  专业人士分析

  在众多的类似诉讼中,2003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艳欣街5号楼居民“讨要采光权”官司的赔偿判法,颇为引人注目。该案的原告律师提出,评估房屋在挡光前与挡光后的房地产价格差异,参照此差异金额进行赔偿。这一将“阳光”量化的方法后被法院采用。当事律师邹斌称,该案件第一次依据房产贬值程度赔偿,真实地反映了居民的损失,有利于保护居民的利益。

  而芙蓉区法院政研室的袁建斌则表示,西街花园案中依据《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这一地方性规章进行调解,应该更具科学性。这份规章对房屋朝向角度、楼层高低等方面引起的权益侵害都有指明,并可以依据上面的公式计算出赔偿额度。

  这种缺乏统一标准的赔偿方法难以真实反映居民的损失,法官审理采光权案多使用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尺度不一。他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使今后此类判决有合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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