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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强拆的法律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7 07:55:00 人浏览

导读:

现在正在大力发展新农村建设,在农村,很多人都面临强拆问题,觉得自家被违法强拆了,但是,对于很多危房,其强制拆除是有法律依据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强拆的形式、法定程序以及危房强拆的法律依据来给大家进行介绍。

   现在正在大力发展新农村建设,在农村,很多人都面临强拆问题,觉得自家被违法强拆了,但是,对于很多危房,其强制拆除是有法律依据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强拆的形式、法定程序以及危房强拆的法律依据来给大家进行介绍。

  一、强制拆迁的定义

  所谓的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经过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

  二、强制拆迁的形式有哪些

  1、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2、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危房强拆的法律依据

  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2、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3、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1、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上文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危房强拆的法律依据等一系列相关内容,面对违法强拆,大家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但对于合法的拆除,也要进行配合国家政策的实施,共同发展建设新农村。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联系法律快车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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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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