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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钉子户的处理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15:02:42 人浏览

导读:

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常常需要征收人们的土地进行相关用途,而有的人会因补偿达不到预期或其他原因成了钉子户。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钉子户的构成类型、政府对钉子户的处理方式、钉子户的成因,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常常需要征收人们的土地进行相关用途,而有的人会因补偿达不到预期或其他原因成了钉子户。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钉子户的构成类型、政府对钉子户的处理方式、钉子户的成因,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钉子户的构成类型

  (一)“红本房”业主

  由于城市更新开发流程要求在项目土地出让之前,被搬迁人应通过搬迁补偿安置或收购房屋等方式成为单一权利人,并完成实施主体确认、注销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等工作。因此,若项目范围内存在拒绝搬迁“红本房”的被搬迁人,则房地产企业基本不可能通过前述实施主体核查及项目范围内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两个环节,进而也不可能取得项目的开发权。

  (二)城中村原村民

  在特殊的土地改革进程中,原本在集体土地上享有宅基地合法权利的村民,在未经国家相关征收补偿程序的情况下,被转为城镇居民,其宅基地的集体用地性质也基于政府行政命令转为国有用地。该等村民享有的现状房屋应当被依法补偿,否则也将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例如曾经全国闻名的罗湖区蔡屋围改造项目蔡氏夫妇。

  (三)“小产权房”业主

  虽然政府相关部门三令五申禁止“小产权房”开发及流转,但是,在城市更新活动中,房地产企业也普遍承认各类“小产权房”业主作为被搬迁人的主体资格。由于“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和构成类型较为复杂,政府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考虑也通常要求房地产企业解决“小产权房”业主的相关诉求后方可被确认为单一权利人。

  二、政府对钉子户的处理方式

  1、严格执法,拆除违建和危房

  征收中的钉子户多数存在违法建筑、违法居改商的违法行为,又或者其居住房屋已经构成D级危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征收开始阶段,可以有针对性地依据城乡规划法对上述行为进行重点执法。由于政府拆的是违建危房,所以采用强制手段具有法律的正当性,而这种单点突破的行为又是针对个别居民,不会造成民众集体抗争,容易瓦解钉子户抗争到底的心理防线。

  2、党员干部带头,群众施压

  决定拆迁成败的关键因素应当是“人”,拆迁工作必须挑选精兵强将,共产党员作为党组织的基层末梢,有责任也有义务在拆迁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在拆迁过程中我们始终注重发挥被征收人中党员、干部、教师、国家公务人员等骨干分子的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作为被征收人带头签了字,群众心里就踏实,钉子户心理也平衡了,大多数群众就会跟着党员干部继续走,钉子户在此大趋势面前也只能认输。

  三、钉子户的成因

  1、拆迁评估随意性大,政府干预多

  2、赔偿过低,拆迁户安置无房

  3、公共、私人利益混淆,腐败拆迁现象严重

  4、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政府对钉子户的处理方式”的法律内容,虽然政府进行的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也不能因此而实行强制手段进行拆迁,而应对症下药,做好群众工作。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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