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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才能根治违法拆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1 05:49:13 人浏览

导读:

违法拆迁、暴力拆迁已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毒瘤,已是依法行政中的病灶,已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拦路虎,甚至是官商勾结、侵犯私权、大发不义之财的惯用伎俩。所以,对国法不容的违法拆迁,定然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频出重

  违法拆迁、暴力拆迁已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毒瘤”,已是依法行政中的“病灶”,已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拦路虎”,甚至是官商勾结、侵犯私权、大发不义之财的“惯用伎俩”。所以,对国法不容的违法拆迁,定然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频出重拳,在新闻媒体强力监督之下,重点打击,严厉整治。应该说,比前几年有了很大改变,断水断电地逼迫拆迁、推土机半夜开进民宅、雇佣黑恶势力暴力拆迁的骇人听闻的恶劣行径越来越少。

  但是,违法拆迁这一“顽症”,尚未得到彻底的根治,甚至在“天高皇帝远”的边远地方,大有“死灰复燃”之势,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财产权,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背道而驰,也严重地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那么,怎样才能根治违法拆迁呢?

  笔者认为,最关键的就是要不折不扣地遵守程序正义的法律原则,一切都在公正、公开、透明的状态之下进行,无论是商业开发,还是为了公共利益开发,私人的财产都不可侵犯,这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因为无论是根本大法的宪法,还是行政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都将这一切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在此不赘述。

  为什么说一定要严格遵守程序呢?因为程序公正是“黄金法则”,是看得见的公正。恰如法律格言所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对于拆迁这样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财产所有人必须接到政府行为的书面通知,由中立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必须给财产所有人听证的机会;财产所有权人必须有机会出示证据和要求证人出席;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利聘请律师出席;最终的决定必须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听证的记录、陈述的理由为补偿依据,对不服行政拆迁裁决的可以复议维权,也可诉讼救济。由于拆迁活动直接涉及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应该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被拆迁人对拆迁程序的参与权,保障社会舆论的监督。

  但在少数拆迁实践中,被拆迁人抱怨最多的是拆迁事宜完全由政府甚至开发商说了算,被拆迁人在涉及自己权益的诸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重大问题上,根本就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等于政府“暗箱操作”地把被拆迁户的房屋处理给了开发商。

  而开发商往往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尽量少给被拆迁者补偿。往往以数百元一平方米从被拆迁人手里“巧取豪夺”土地,盖成商品房后,每平方米则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对于这种做法,老百姓义愤地说是“以土豆换黄金。”事后救济又很难维护合法权益,因为无论是经济地位,还是社会地位,被拆迁人都是“弱势”,所面对的却是“强强联合”的开发商、政府工作人员,他们钱权交易地沆瀣一气,是利益共同体的。

  对这些违法拆迁问题,如果严格遵守程序公正原则,就不会发生,不仅维护私权,而且对有关部门也是保护。比如:曾震惊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的湖南嘉禾“暴力拆迁”,其恶行被媒体曝光后,县委书记、县长、政法委书记等干部被免职、撤职等处分。他们明明是为了商业开发,却打出了“为了公共利益”的幌子,欺骗百姓,对少数拒不拆迁者,竟然动用司法手段,还肆无忌惮地打出标语“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已成为全国行政机关教育干部的反面教材。

  试想,如果他们按照程序正义原则,会犯这么大的错误吗?由此可见,在拆迁中,特别是对一些企业,政府在决定对其拆迁后,首先应解决“过渡安置厂房。”否则,企业搬到哪里去?

  近日,笔者在闽南地区调研,就遇到两家企业面临被拆迁的问题。这两家企业中有许多机器、设备,建厂已经三十年了。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我们厂是伴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一起成长。”果然如此,他们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每年纳税都是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纳税大户”的牌匾挂了一墙,而且,安置了千名工人就业。可以说,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平日里,两家企业还经常捐款,支持公益事业。但就这样的企业,都在被政府下达“拆迁”的通知后,由政府单方面委托评估,也不给安置拆迁过渡厂房,也不召开听证会,企业从今年六月份至今不敢接订单。试想,这样的拆迁程序怎能保证公正?

  按照《房地产评估规范》的要求,对同一拆迁标的,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其中常用是“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潜在毛收入”等方法。而且,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为了实现拆迁公平,对于评估单位,必须是双方共同委托,最起码的也得由被拆迁人认可。如果不服第一次评估,有权利另行委托第二次评估等等,这一系列规范的程序设计,都是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法谚云:“病毒之树结不出无害之果。”其意就是说程序如果违法,就不能保证案件的公平。特别是一些掌握公共权力的行政部门,必须慎用公权力,严格依法行政。必须秉承“凡无法律授权不得为”的行政法律的最高原则,一旦做了,就是违法。即使有法律授权,也必须依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就势必对权利相对人造成伤害。按照“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必然承担“民告官”的错误赔偿责任。因为法治的核心就是限制公权力滥用,特别是对企业、个人的拆迁这样的重大法律问题,必须依法定程序行政,否则,就被日渐觉醒、依法维权的公民推上被告席。 (本文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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