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政策法规 > 安置政策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安置有关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安置有关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0 22:23:27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苏政办发[2001]58号发布日期:2001-5-15执行日期:2001-5-15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江苏省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安置有关政策及移民个人资金发放规定》已经省政府同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苏政办发[2001]58号

  发布日期:2001-5-15

  执行日期:2001-5-15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江苏省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安置有关政策及移民个人资金发放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江苏省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安置有关政策及移民个人资金发放规定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负责7000名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安置任务。为切实做好我省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按照国家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移民安置政策和规定:

  一、坚持以农为本、以土为本的原则,及时调整承包土地,提供移民人均耕地面积不低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移民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二、为减轻移民经济负担,提供当地农民闲置的旧房源供移民选择,对购旧房的移民户一次性补助1600元/人。移民自建或联建住房,按照当地农民同等标准安排宅基地,提供“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宅基地,对自建或联建住房的移民户一次性补助800元/人。移民购房或建房期间免费提供临时过渡用房,并一次性免收移民购房或建房手续的办理规费。

  三、移民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建房的耕地占用税及买房应纳契税的减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845号)和省财政厅(苏财农税〔2000〕34号)文件执行。对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以及农民承担的劳动积累工、农村义务工,移民在两年内免予负担。

  四、统一办理移民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宅基地使用证,并免收一切规费(含工本费)。免收移民有线电视初装费、移民子女转学费。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发放属于迁入地政府管理的移民个人外迁安置资金。

  移民的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共3875元/人,其中:过渡期生活补助费2400元/人,在两年过渡期内按每月100元/人发放;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1475元/人,在移民搬迁到达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发放到位。移民的困难户补助费853元/人,其中:480元/人在两年过渡期内每月按20元/人发放;其余373元/人由各县、乡政府统一掌握,调剂安排给困难移民户,两年内全部发放完毕。

  六、安排党员干部和种植、养殖业大户与移民结对帮扶,组织移民进行生产技能培训,使移民尽快适应新的生产生活环境,融入当地社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