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
导读: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函[2003]105号
发布日期:2003-7-14
市委综治委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
为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工作,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实现再就业,现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有关税收政策建议如下,请参阅。
一、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凡属于下岗失业人员,并持有有效的 “下岗证”、“职工失业证”,或持有“城镇人员失业证”并同时持有“低保证”的,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272号)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3]14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年平均雇工8人以下(不含8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年平均雇工 8人以上(含8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当年雇佣下岗失业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当年减征比例=(当年年均雇佣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年均总人数)×100%.
二、企业招用刑释解教人员的税收政策
(一)对现有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招用刑释解教人员属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按照渝地税发[2002]272号和渝地税发[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人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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