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拆迁安置房出售可减免营业税
导读:
宁波开始实行税收新政以后,宁波地方税务局对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拆迁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出售的营业税进行了规定:对拆迁户将居住不足2年(时间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的普通住宅出售时,就其超过原拆迁面积部分计征营业税。
根据规定,拆迁安置房2年内出售的,可扣除原拆迁面积部分计征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出售总金额×(1-原拆迁面积/出售面积)。超过2年出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普通住房的,可免征营业税;属于非普通住房的,除可扣除原被拆迁面积部分外,如有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的,还可扣除支付的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出售总金额×(1-原拆迁面积/出售面积)-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款。
拆迁安置房取得的时间为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确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执行。拆迁安置房出售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须提供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能证明该房为拆迁安置房的其他资料,拆迁安置协议原件经税务部门审核加盖已抵扣章后归还给纳税人,复印件由税务部门存档。超拆迁安置面积购房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购房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拆迁安置房买卖的征税,国家未有专门政策,我市一直确定将拆迁房适用于普通住宅的征税政策。本次税收政策之所以对拆迁户进行了适当倾斜,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住户的原住房因为城市建设被拆掉后,购买拆迁安置房是用于居住而并不是为了炒房,而且很多拆迁户收入相对较低。
业内认为,这个利好消息将刺激此类房源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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