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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贸易便利化需构筑更加完善的商检体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9 10:16:47 人浏览

导读:

一、进出口商检目录(种类表)存在法理偏差进出口商检目录(种类表),主要是确定商检种类的规模和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应技术规范进行合格评定,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通过对现行商检目录和实施效果的研究,还可深入分析商检原

一、进出口商检目录(种类表)存在法理偏差

  进出口商检目录(种类表),主要是确定商检种类的规模和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应技术规范进行合格评定,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通过对现行商检目录和实施效果的研究,还可深入分析商检原则、对外贸易规模和范围,法律规范性、及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吻合度等,从而明晰商检对我国公共利益及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经过长期调研我们发现,由于我国现行商检种类表的确定和实施,与《商检法》立法宗旨存在较大偏差,强制性商检目录过于宽泛且结构不合理,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存在缺陷,导致商检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的发展。

  第一,现行商检种类和内容,未充分体现《商检法》要求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02年我国对《商检法》进行了修改。商检立法宗旨中,取消了原对进出口商品的质检要求,将社会公共利益列为商检内容和目标,并首次提出规范进出口商检行为的要求;将种类表制定原则从对外贸易发展需要,更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进出口商检依据,规范为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对尚无检验依据的情况,提出规范的处理原则,取消对商品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的检验要求,同时取消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实施检验的规定。

  但从近四年的实施效果看,现行商检行为与新《商检法》要求,仍有很多不符之处,这在商检种类表的确定和实施中,有清晰而广泛的体现。

  从1950年3月至初,我国的商检种类表共进行了21次制定和调整。初始阶段以出口商检为主,1980年代后进口商检愈发受到重视,进口商检种类表增速超过出口商检。但直到目前为止,出口商检种类仍超过进口商检种类,出口商检(包括出口食品监督检验)3361种,比进口商检(包括进口食品监督检验和入境民用商品验证)的3206种多155种。

  第二,种类表结构与特性,表明现行商检存在偏差

  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归类,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共6567个种类(不包括进出境动植物及产品检疫)。这6567个商品,可分别列入19个不同商品编码类别和种类细目,其中针对进出口商品安全、卫生特性检验的商品数量,分别占总数的21.14%、17.25%、4.49%,三类商品仅占合计总数的42.88%,不到总数的一半。而针对进出口商品常规性能(质量、数量、规格、型号、重量、包装等)检验的商品数量,却分别占总数的23.19%和33.93%,合计占57.12%。

  商检种类表结构也不合理。

  出口商检种类(N代码)2228个,比进口商检种类(M代码)多705个,占总量的59.4%;全部出口商检种类(包括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R代码])3361个,比全部进口商检种类(包括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S代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L代码])还多155种,占全部商检种类总量的51.18%。

  从检验情况看,非安全、卫生的商检比重过大。

  全国商检货物中,主要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检验疫批次/货值,占总批次/货值的10.94%和8.28%,部份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检验疫批次/货值,占总批次/货值的57.16%和75.62%,基本不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检验疫批次/货值,占总批次/货值的31.90%和16.10%。可以说41%以上的商检,执行的是1989年《商检法》的职能,而根据修订后的《商检法》,这557.52万批/2347.04亿美元的货物,不需纳入检验检疫范畴。

  2003年出口商检批次,占进出口商检总批次的64.94%,甚至提高到66.41%。出口商检总批次833.33万次,比进口商检多411.74万次。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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