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权利范围是什么?
导读:
摘要:在规定了海关基本任务的同时,为保证海关各项职能的实现,同时也赋予海关许多相关权力。那么,海关的权利范围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
海关的权力,是指《海关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海关的权力与其应行使的各项职能直接相关对应,海关各项权力的设置都是为海关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同时又不超出职能行使所需的范围。海关权力属于行政权力,其行使具有一定范围和条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海关权力的特点
1.特定性。特定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主体的特定性,《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享有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资格,具有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另一方面,特定性体现在海关行使权力应在特定范围之内,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适用于与进出境无关的各项活动或行为。
2.独立性。《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海关法》第七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国家的执法行动。”这一规定确保了海关不但在行政隶属关系上保持了独立性,而且在行使职权时可不受到一些非法干预的影响。
3.强制性。海关行政行为是由海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海关权力的行使以国家法律和国家机器为后盾,具有强制性,如果管理相对人不服从海关监督管理或妨碍海关行使职权,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这种强制体现在海关权力的效力先定性上,即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报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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