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
导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08年8月15日发布税委会[2008]25号通知,决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通知涉及的出口商品名称、税号、暂定税率等有关内容如下: 1.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2.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3.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4.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25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以及“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五金矿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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