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发布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
导读:
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1月29日以2008年 第11号公告发布了《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依据我国环保外贸法规政策,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即需办理许可证才能进口,而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则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 公告规定,对于属于下述情况的,按禁止进口废物管理:
1、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因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或者其他原因而成为固体废物的。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认定是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从住家收集的废物)的以及列入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为危险废物的。 公告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适时调整、更新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 公告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执行后,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年第5号公告,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36号公告、41号公告和2002年第2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和2004年第6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第73号公告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 第11号 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项下“废物进口禁止与许可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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