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对实施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作出规定
导读:
海关总署于 5月31日以 海关总署第149 号令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办法》将于 7月1日起实施。《 办法》适用于从受惠国(附件所列 33个国家)进口的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办法》规定,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并为此确定了以受惠国为原产地的条件(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或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国完成货物最后的实质性改变),以及判定此原产地的具体确认标准和要求。 《办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货物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及申报注意事项。《办法》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交 的原产地证书,应当由受惠国官方机构签发,其 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 180日 ; 货物进口报关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并提交经出口国海关 于出口时 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海关 应当根据受惠国备案资料对相关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予以审核, 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文件验凭有效的,准予进口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一些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支持 , 并通过加强相关原产地管理制度,有力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全文见“海关税”栏目法规目录和“海关法律专题”栏目“原产地规则”法规目录。
发表于: 6月23日 1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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