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导读:
为了引导加工贸易升级,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落实国家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于11月1日联合发布第82号公告,公布了最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关于《目录》的背景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施了多项加工贸易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对于增加我国对外贸易总量、有效利用我国劳动资源的优势、有力开拓国际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加工贸易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如环境污染问题、资源高消耗问题、产品低附加值问题、产品结构失衡问题等等,这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造成越来越不利的影响。这就需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加工贸易政策不断地作出调整。此次公布的《目录》就是我国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具体体现。 关于《目录》的依据 此次公布的《目录》,是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要求而制定的。《目录》所列商品除属上述[2006]139号文所规定的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范围外,还包括部分加工层次低、污染高、资源能源消耗大的商品。 关于《目录》的主要商品 《目录》将新增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分三类:禁止进口类、禁止出口类、禁止进出口类。其中,禁止进口类商品有77个税目,禁止出口类商品503个税目,禁止进出口类商品有224个税目,共计涉及税目804个。其中禁止进口部分,主要是国际公约禁止进口、加工环节污染较为严重的商品,如虎骨、矿砂、石灰、矿渣、纤维废料等;禁止出口部分,主要是用于深加工的初级原材料,如板材、硫磺、粘土、石材、金属原材料等商品,加工贸易企业仍可继续保税进口这些原料商品;禁止进出口224个,主要是加工层次低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如矿泉水、无烟煤、沥青、可燃气体、农药类产品等。 关于《目录》与以往《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关系 在本《目录》公布前,我国实行的是《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公告(年105号)》所附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在本《目录》实施后,除了关于禁止农药、煤炭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终止执行、以本《目录》列明为准外,105号公告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据统计,至目前为止,我国共规定有1145个(10位码)税号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占全部进出口商品税号总数约10%。 关于《目录》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新一批《目录》涉及804个税目商品,占全部进出口商品税号总数的6.5%,从总量上来说并不大,况且列入原料类的商品管理方式为禁止出口,不会影响加工贸易企业进口原料进行深加工生产经营。同时,《目录》主要涉及加工层次低、高耗能、高污染的化工、冶炼类产品,而目前我国加工贸易总量的75%为机电产品,因此,《目录》的发布应不会对加工贸易产生大的影响。 关于《目录》的过渡期 为减轻政策调整的影响,公告设定了过渡期。公告规定,11月22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公告的规定,今后我国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本次公告及所附《目录》自11月22日起实施。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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