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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作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21:54:42 人浏览

导读:

为进一步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的管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执行问题,海关总署于2007年1月8日发布海关总署2007年第1号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的执行问题作出了

为进一步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的管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执行问题,海关总署于2007年1月8日发布海关总署2007年第1号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的执行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关于海关审核 公告规定,主管海关在商务部门对企业申请联网监管进行前置审批的基础上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联网监管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联网监管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向企业制发《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关于海关实施联网监管的模式公告规定,主管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为基础,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联网监管的模式。采用电子账册模式进行联网监管的,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采用电子手册模式进行联网监管的,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联网企业出现,管理类别下调时,海关将应按调整后的企业管理类别确定联网监管模式或采取风险管理措施。联网企业能够缴纳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的,主管海关可继续对其按电子账册模式实施联网监管;企业不能缴纳风险担保金或不能提供银行担保的,主管海关应将其电子账册模式调整为电子手册模式实施联网监管。风险担保金或银行担保的金额按照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联网企业的内销批准及缴税公告规定,联网企业因故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的,应事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联网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按加工贸易监管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缴税手续;经海关批准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的,联网企业应在内销当月内向海关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关于《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适用的解释 公告规定,联网企业属于《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按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 联网企业属于《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其他情形或涉嫌走私违规已立案调查的,主管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缴纳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联网企业不缴纳风险担保金或不提供银行担保的,主管海关对其电子底账设置为停账状态,待联网企业办理海关相关手续或按要求整改后予以恢复。 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2007年第1号公告全文收入海关通-海关律师网法规库,网址:http://od.customslawyer.cn/cn/zs_01.asp?typeid=328&CId=1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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