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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施《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21:53:50 人浏览

导读: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31日以第45号令发布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31日以第45号令发布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实行免征进口税的条件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必须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为此《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进行了限定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规定》规定了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 以《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清单》具体列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类十六商品。 《规定》对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使用及罚则作了明确规定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若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第45号《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全文收入海关通-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海关减免税制度法规目录”,网址:http://od.customslawyer.cn/cn/zs_01.asp?typeid=273&CId=16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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