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清单和容积重量证明书
导读:
危险货物清单[Dangerous Cargo List]船上装载119危险货物明细表。须写明危险货物名称、提单号、标志、件数、重量、性质、类别及装舱位置等,作为港口装卸部门卸货及向港口主管机关申报,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货物是否属于危险货类及其所属的类别,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定的、1972~起试行的水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如卸货港强制规定必须按照海协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的,则应据此填写并加贴其规定的标志。一般港口都要求将危险货物列为特种货物。特种货物不仅要求分别在装货清单和载货清单的备注栏内注明其特性,还要求托运人提供特种货物清单。(见式样3—57)
容积重量证明书[Certificate of Measurement and Weight]证明待装船货物的容积和(或)重量的文件。船公司安排了船舶舱位后,常要求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量员对待装船货物的容积或重量进行检数和丈量.并由其签发证明书,作为船公司和托运人之间交接数量或容积的证明,并作为填记装货单和提单、计算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依据。(见式样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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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清单起运地点:运单号码:┌──┬──────┬──┬──┬──┬─────┬────┬────┐││货物名称│包装││新旧│体积│重量│保险││编号│││件
TheCustom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CertificateofExportationofCargoThisistocert
海关若放行则是已经清关完成。清关即指办理报关手续的过程,清关完毕的,即为报关手续完成,海关应予放行。我国《海关法》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
当事人向海关进行申报的相关流程包括有:准备报关资料有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据、提运单;制作报关手写草单;印出报关复核表等。我国《海关法》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