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案例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文集
  • 营运车辆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来“买单”?
    |作者:梅瑰彭鸿基肖楠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2年12月,张某驾车与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作出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李某驾驶的车辆系出租客运车辆,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停运33天,后经评估机构评估,李某驾驶的车辆平均营运收入为591元/日。为此,李某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停运损失19000余元。仙桃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商业三者险合同是否约定相关免责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投保人声明、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客户授权声明书、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其中,投保人声明和免责事项说明书,均记载保险公司已就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和文本加粗标黑提示。张某虽辩称其对免责条款并不知晓,仅机械签名,但对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能够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最终,仙桃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停运损失19000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杭州律师-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
    2024-04-24
    人浏览
  • 郭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偷逃税额巨大,法律如何能轻判?
    关认为郭某的工作对走私普通货物有帮助作用,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提起公诉。郭某家人“沈某”寻求法律帮助,因案情复杂,涉嫌偷逃的税额特别巨大,为弄清案情,律师接受亲属委托后,多次对案卷内容进行研究。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为其提供以下辩护:一、被告人郭某事发前半年是匡某的私人司机,所以应将郭某从事私人司机期间的偷税额扣除,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郭某没在扣林山边境指挥搬运货物和清点件数。2015年6月那一次,郭某开车送“大头”上扣林山边境,没参与任何指挥搬运与点货,只在周围闲等。张某与陈某所谓“指挥搬运”,事实上郭某是在等待“大头”,时间久因不耐烦而发牢骚催促,越南人本就听不懂汉语,郭某无法指挥。张、陈二人所谓郭某叫他们“把货用帆布盖好”是转告一句老板匡某的话,也没指挥意思。《起诉书》指控在扣林山边境“清点件数”,郭某也没做过,对于该项指控,陈某供述中没反映参与过,而只有张某一人指认,孤证不足以认定事实。三、被告人郭某参与联系运货司机、在猛侗街望风和盘龙村点货,不是连续和长期参与,其参与走私程度较低,应从轻或减轻处罚。1、关于联系运货司机,只有2018年年初打过几次电话,是老板匡某已安排好司机,被告人郭某只是按老板吩咐打电话给其中一人,通知其今晚有货要拉而已,此前没联系过司机;2、关于猛侗街望风,指案发前一个月即2018年年底(据郭某供述)或年初(据老板匡某供述)才开始从事;3、关于盘龙村点货,只有两次。此事有专人负责,郭某参与由于该人临时请假。关于上述事实证据,对于被告人联系司机、望风、点货指控,都没充分证据证明其从开始参与走私事务以来是否一直在做这些事,“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加之望风、点货两项行为,都是郭某主动招供,并无他人指认,反映被告人坦白态度,其证明力较高,其关于参与程度供述也可信。四、被告人受雇匡某当私人司机,每月只领取3千元固定微薄工资,并没获取逃税利益,其非法所得较少。五、被告人从参与走私以来,都是参与走私事务中零散和次要的事情,其主要职务仍然是司机,所以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七、最后,本案走私活动能决定偷逃税款是报关缴税行为,而郭某并不参与在内,所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偷逃税款3千w人民币,这项责任不应直接由郭某承担,应根据郭某对走私活动参与程度、在走私团伙中起的次要作用,判处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在综合案情和听取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对郭某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在进行该案判决宣判时,当被告人郭某及其亲属在听到判决结果时,脸上都呈现出满意表情。根据该案情,郭某犯罪行为的涉案金额如此高,其判决结果已是轻判,被告人郭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杭州律师-王平聚律师 王平聚律师
    2024-04-24
    人浏览
  • 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获得胜诉支持?
    某提出借款18万元,当天林某某向魏某某转账18万元。后经多次催要,魏某某至今未还,故林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魏某某返还林某某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魏某某不同意林某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合同履约金,是魏某某居中介绍林某某收购相关公司股权,林某某支付的服务费。【法院裁判观点】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关于借贷关系的成立,林某某应当承担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但其仅提交了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魏某某抗辩转账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居间关系,并就此提交了承诺书、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书等证据,虽后两份协议为复印件,但综合三份证据内容、林某某相关庭审表述和表现看,该三份书证所反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林某某转账时间又发生在三份书证之间,故无法排除涉案款项系基于三份书证所反映的事项发生的可能。林某某就涉案法律关系存在继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在魏某某就其反驳意见所提证据比林某某就其主张所提证据具有明显优势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确认林某某主张的借贷关系存在。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杭州律师-陆培源律师 陆培源律师
    2024-04-24
    人浏览
  • 职业放贷人的本金是否需要偿还?
    向原告借款,于2019年5月16日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约定于2019年6月16日还清,另备注:“每年还本金2万元,2019年至2024年还清本金10万元”;于2019年11月20日借款4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约定2019年12月20日还清;于2019年11月30日借款5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约定2019年12月2日还清。所出具的三张借条均为格式借条,均分别约定“若逾期十日,债务人将自愿放弃自己所有的财产处置权由债权人全权处置,所得款项用于直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总额每日0.3%收取”。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借款38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52000元一直拖欠至今,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自2019年以来,原告韦某鹏作为债权人(不包含本案)以民间借贷(8件)、债权人撤销权(1件)为案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涉案总标的金额达1051323.11元。【法院裁判观点】本案的原告韦某鹏自2019年以来在本院以民间借贷、债权人撤销权为由提起诉讼10件,涉及人员11人次,涉案总标的金额高达100万余元,所涉及人员均无显著性共同特征,涉案借条高度格式化,仅需填写借款人姓名、金额、借款期限等主要内容,上述事实足以印证原告以借贷为业向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的事实。金融业务活动属于国家特许经营,原告作为自然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向本案被告李某进在内的不特定众多人员出借资金并收取较高利息,出借频率高,资金总量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本案借款合同无效,被告李某进应当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某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韦某鹏借款本金152000元。
    杭州律师-陆培源律师 陆培源律师
    2024-04-24
    人浏览
  • 摩托车无证驾驶被撞了怎么办
    责任,一般是会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杭州律师-钱亚红律师 钱亚红律师
    2023-03-15
    人浏览
  • 司机撞到人怎么处理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一
    杭州律师-钱亚红律师 钱亚红律师
    2023-03-15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