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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离婚

      公告离婚就是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实质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是诉讼离婚的形式之一,只不过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时要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因此被称作公告离婚。

      公告离婚形成的原因

      自然人大量自由的流动,是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案件日趋攀升的根本原因所在。广大农民纷纷外出务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婚姻当事人外出后多年下落不明,导致婚姻生活名存实亡,一方当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诉讼离婚。还有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也有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这些造成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增多。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婚姻是关系到人身的重要身份关系,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和谐都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从而准确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显得更为重要。

      公告离婚适用的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下落不明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允许。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事实。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杳无音讯或者查无住址必须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更不能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虚假情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诉讼请求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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