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百科 > 争议解决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时效规定

      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起算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何判定?推定行政相对人“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需具备以下条件:1.需具有一项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有关联性的真实的基础事实;2.该基础事实是一项蕴含可能为常态联系,也可能为变态联系的有盖然性的证据;3.根据该基础事实的常态联系占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基础事实发生的时点即视为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的时点。

      行政诉讼时效的意义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意义,应该有正确的全面的认识。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未分类手动选择分类

    填写联系方式
    悬赏积分
    提交问题
    提问标题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