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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是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它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种类

      根据执行主体、被执行人和执行时间的不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种类可以分别划分为:

      1、复议机关或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被申清人强制执行或对申请人强制执行;

      4、先行执行或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方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3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2]

      1、责令限期履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

      2、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如果还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申请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仍然有执行的义务。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只有无条件的执行。如果申请人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就构成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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