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体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视所采立法原则而定),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的财产构成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
(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破产财产分配次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
(1)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