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特征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根据行政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与否,行政相对人又可以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对象人是直接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如行政处罚中的受处罚人、行政许可中的申请人等。没有行政对象人,具体行政行为就无法成立。具体行政行为在对行政对象人发生效力的同时,有时也对行政对象人的权益有关联的人产生了影响,这种人称为行政相关人。
2、申请人是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
但是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形有: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申请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起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范围
1、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