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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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