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首先要明白的是收养外国小孩要同时适用外国的收养法律和中国的收养法,也就说,收养人应同时符合被收养人所在国家和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才能收养外国孩子。具体的收养条件建议您咨询民政部门。
全部2个答案>>在中国的社会中,存在很多不能生育的家庭,不能算是一个完整家庭的,于是就有人想要收养一个小孩。那么收养孩子要什么费用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1)收养申请手续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下同)每件二十元(人民币,下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每件五十元。
(2)收养证工本费:中国公民每件十元。外国人每件二十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每件二百二十元。外国人每件七百五十元。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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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
你好,收养弃婴首先要满足以下收养的条件:
1,无子女
(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以下是收养程序:
1、首先,将发现弃婴的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请求取得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
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无法查找生父母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必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接着,到常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和无子女的证明;3、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离婚、债权债务、损害赔偿
您好,收养行为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一、合法作为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才是合法收养。
(一)一般收养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合法收养子女流程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非法收养子女的抚养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哪些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一千元的金额征收;
(二)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的金额征收;
(三)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建立合法收养关系的,首先要求当事人都要满足《收养法》中具体规定的条件,除此之前就是办理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而要是符合了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话,则就会构成事实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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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男性未婚,如果与被收养的孩子年龄没有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是不能够领养孩子的。
交通事故、离婚、刑事辩护
您好,据《收养法》部分章节: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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