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死亡证明公证处认可吗?是否应到派出所办理手续?

更新时间:2019-12-14 17:14:2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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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死亡证明公证处认可吗?是否应到派出所办理手续?
10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张俊杰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电话-159-9825-2872
向公证和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 。 。
2017-05-22 09:16:51
尚冰冰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辽宁锦州·电话-156-4068-6444
向公证和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2017-05-23 18:29:24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43909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019-12-14 17:14:29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05167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限定这种损害的类型和程度。患者方只要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犯了其生命、健康及财产等民事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事实,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类纠纷既包括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也包括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同时《条例》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也着重强调“过失”在医疗事故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性,充分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法律精神,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
2019-03-21 13:59:13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68566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本身体质异于常人或者病情在目前的科学范围内还没有解决办法而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罪都可能造车玩那个病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失,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医生主观上是否有失误。
如果病患死亡时因为医生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那么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因为义务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上述后果是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2018-08-23 15:04:01
张洪士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鞍山
应当是认可 的。
2017-05-22 20:04:39
刘哲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锦州
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2017-05-22 13:03:26
毛健民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咨询公证机关。
2017-05-22 10:31:21
白宁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你好,咨询公安机关,与户籍部门核实。
2017-05-22 09:23:55
王强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向公证和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2017-05-22 09: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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