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既随,贪污罪
更新时间:2010-09-07 15:56:2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有一个亲属是事业单位的,她被人检举贪污,金额大概两万元,实际上这笔钱只是走了单位一个科目,是通过单位领导批准的,并且这些钱在年终的时候作为奖金下发给科员跟一些领导了,我想咨询一下,这样能构成贪污罪吗?
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2)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有牵连关系,应实行数罪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法律拟制)。
(5)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客观行为与结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人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非法占有的财产并非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财物,也不成立贪污罪。
(2)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即侵占,指将基于职务占有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
根据以上法律跟规定及解析,对你的情况需要问清如下问题:
1、你亲属所在的事业单位是否为国有性质的;
2、那2万元钱是否为你亲属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
3、你亲属是否将那2万元钱占为己有。
我会根据你的回答再进一步分析。
2010-09-07 15: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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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委托律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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