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志律师

张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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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合同法之二买卖合同

来源:张东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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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合同法》之二买卖合同

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张东志律师

八、买卖合同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历年来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一直相当庞大,即便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蔓延过程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数量也是位居首位。无论是交易实践还是审判实务,均表明买卖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也最重要的交易形式。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居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之首,买卖合同案件审理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和判断标准亦常为其他有名合同所借鉴,因此,在合同法分则中占据统领地位的买卖合同章堪称合同法的“小总则”。

(一)标的物交付

风险负担制度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一直被视为买卖合同中的核心制度。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当然,凡事无绝对。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没有约定时,按如下方法确定:

1.交付地点

1)一般原则

履行义务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例外情形

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交付地。如果约定了以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标的物提取单证为前提条件时,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标的物提取单证所在地为价款支付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交付地;

就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 交付时间

1)没有约定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时,可随时交付标的物。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约定了交付期间的,在交付期间内任何时间皆可交付。

3)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4)路货买卖,即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合同成立时间为交付时间。

3. 交付方式

1)直接交付标的物;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一般是在标的物不在出卖人控制的情况下发生。如,标的物需要运输,或标的物由第三方保管。

3)对于不动产,交易习惯则是以交付房屋钥匙给买受人视为交付完成。但此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仍需办理产权登记。

(二)价款支付

1.支付时间

按下列顺序逐一确定:

1)有约定依约定;

2)按合同内容或交易习惯确定;

3)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标的物提取单证的时间为支付时间。

2.支付地点

按下列顺序逐一确定:

1)有约定依约定,包括达成补充协议;

2)按合同内容或交易习惯确定;

3)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出卖人一方所在地为支付地点。但是,如果约定了以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标的物提取单证为前提条件时,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标的物提取单证所在地为价款支付地。

(三)特种买卖

1.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2. 试用买卖

1)试用买卖的特征: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可以购买,也可以不购买标的物。即:赋予买受人试用期内的选择权。

2)试用期的确定:有约定时依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由出卖人确定。

3)视为购买的几种情形

买受人在超过试用期后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条文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该原则强调合同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该原则虽然主要规定在不动产物权方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同样体现在其他物权变动方面。

举例言之,如果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导致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此时也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产权登记能否办理属于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五)特别规定

1.分批交货买卖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2. 所有权保留买卖

1)所有权保留制度不适用不动产。

2)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的: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但第三人善意取得,或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时,出卖人无权取回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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