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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维权的证据保全和途径

来源:唐小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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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走过了六十多年的历程。法制越来越完善,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但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往往由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举证不力,维权途径不畅、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笔者作为一个普通的律师,以下分别从我国公民的证据保全和维权途径和两方面进行阐述,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证据保全。在通讯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电话、手机是主要的维权途径;无法通过电话报警时,可以向过路的好心人或邻居求救,要求其报警或拨打120急救电话;现场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留下他们的电话号码,必要时请求其去作证。

案例一:交通事故案件。受害方的伤情不重,肇事方要求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患者到医院检查治疗,受害方说没事缓缓就行了,不需要报警或送医院。等肇事方离开后,受害方又自行报警,并给交警部门说肇事人逃逸。受害方自行到医院住院治疗,有的甚至伤情不重长期住院不出院。交警部门做事故责任认定时,由于肇事方提供不出证据证明曾经拨打过报警电话或送受害方到医院治疗,只能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遇到交通事故及时报警是最有效的证据保全手段。

案例二:离婚案件有当事人尤其是女方,经常说男方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但问其是否曾经向派出所报案做过询问笔录,或在医院对伤情进行治疗的病历或拍的X光片或照片等证据时,又支支吾吾说没有。发生家庭暴力后应当及时报警让公安民警做成笔录,拍摄照片固定受伤害部位;医院的病例、诊断证明和X光片及时保存,作为将来可能起诉的证据。

案例三:故意伤害案件。双方不及时报警导致处理案件的警官无法查明案件事实,通常都是双方各说各有理,把责任归到对方身上。派出所民警在遇到确实无法查清的难点时,只能根据双方笔录和伤情来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构成轻伤以上就追究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这样无形中也削弱了公民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导致错误的处理结果。正确的做法还是及时报警。

案例四:经济案件。公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一批货拉出去没有留下拉货记录,有些即使有记录但没有经过拉货方签字确认。导致在诉讼阶段由于是单方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案件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证据的效力明显降低,导致对自身不利的判决结果。正确的做法是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人、财、物进出有书证,并有经办人员签名。
    通过国家设立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进行公力救济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保全手段,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诊断结论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在无法通过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私力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时借助拥有的手机摄像、照相和录音功能固定保存证据。经过双方协商确认的事实或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做成“书面”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很多当事人见到律师或法官时义愤填膺,感觉有一肚子的冤屈要说。但谈到证据时,就是一句话:事情本来就是这样,他(指另一方当事人)做的事他应当承担责任。律师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除了表示同情,只能想办法再多方搜集证据,有些证据由于时间原因没有固定已经流失,有的人证已经找不到了,造成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难度加大,增大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宗旨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就是还原案件事实的最直接因素。由于证据的缺失,案件败诉后又有当事人说律师不行,法官断案不公。不从自身根源,证据缺失、证据固定和保存不力上找原因,而归类于外界因素。一部分上访案件正是由于证据缺失导致败诉,当事人到处上访,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二、维权途径
    普通的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要求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直接向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要求查处,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追缴犯罪所得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解决;行政案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复核或直接行政诉讼解决,民事案件在协商不成的前提下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以上笔者从公民的证据保全和维权途径粗浅的谈了一些观点,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和社会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正确引导公民在权益遭到侵犯时采取合理有效的证据保全和维权措施,运用合法的救济途径,从而促进案件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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