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
1、如何区分合同的成立、有效和生效?
解答: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等相互混淆问题,其根源产生于对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识不清。合同的生效与有效,都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如果合同根本不成立,则谈不上有效无效问题。合同成立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则属于法律价值判断,不能将“有效”和“生效”等同。这里应当注意未生效合同的处理问题。在合同因附条件、期限未成就,或者批准、登记手续生效未完成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尽量促使当事人完成生效条件。在因未办理批准手续或登记手续等导致合同未生效的场合,诸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应当认定已经生效。
2、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认定合同的效力?
解答:合同有效是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前提,《合同法》规定了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其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无效。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合同法中所称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效力性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意见认为:(1)《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了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但市场经济主体总是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那么某人的一物多卖行为中生效在后的合同能否因为损害生效在前合同权利人的利益而无效。虽然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不能,但实践中仍有分歧。
商事交易的发展使得非现货、非即时交易越来越多,那么在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中如果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未经授权,在所有权人不追认时,该买卖合同是否无效,买受人是否应当被保护。
公司法实际上确认了企业可以向他人借贷,这里的“他人”并没有排斥企业,但是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规章又否定了企业借贷行为,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分歧很大。实物中我们倾向于认为这类合同应区分借贷的目的和方式予以不同处理,对偶尔的、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借贷,在不违背法定利率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其效力。
(4)随着交易的远程化、国际化,合同的形式越来多样化,以电子方式表现的合同越来越多,在认定这些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需要一些特殊的规则,还要研究探索。
3、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合同法中所称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效力性规范。
所谓效力性强制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的强制性规定。即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法律效果会受到一定消极影响,如被认定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等,所谓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其被违反后,但是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强制性规定,但这并不排除可能受到刑事或者行政上的制裁。也就是说,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合同应被认定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合同未必无效。理由在于:效力性强制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之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强制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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