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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8-01 浏览量: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基本流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罗继平律师

前置程序: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立项批文;(长沙市第116号令第九条)

2、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以及划定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长沙市第116号令第九条)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土地调查红线;(长沙市第116号令第九条)

4、其他。

第一步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590号令第八条

第二步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590号令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三步 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590号令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四步 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意见、修改并公布(590号令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五步 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90号令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六步 区征收办将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批准

(116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区房屋征收部门已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并已将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七步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116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步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590号令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步 对征收决定公告行政复议及诉讼(590号令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步 房屋基本情况调查、调查结果公布(590号令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一步 房屋价值评估及选定评估机构(590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二步  被征收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590号令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三步  订立补偿安置协议(590号令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步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590号令第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步  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590号令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步 申请法院强制搬迁及强拆(590号令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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