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出租房屋,出租方应交纳哪些税费?
来源:周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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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湘财税[2009]73号)
1、个人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按4%的综合征收率纳税;
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按6%的综合征收率纳税。
2、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
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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