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出售二手房,卖方应交纳哪些税费?
根据国家、湖南省、邵阳市有关规定,邵阳市出售二手房,卖方应交纳以下税费:
1、营业税
5.575%(其中,税率5%,相关附加0.575%)
按财税[2011]12号规定
(1)不足5年: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超过5年: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具体程序、购买房屋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国办发[2005]26号、国税发[2005]89号、国税发[2005]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1999]278号、财税[2010]94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情况下个人转让房屋,按下列公试计算个人所得税
(售房总价款-购入价款-税金-合理费用)*20%
其中
税金,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指纳税人按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3)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个人所得税。
(4)从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10年12年31日止,湖南省内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3、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