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有哪些风险?
来源:周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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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禁止无证预售。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通常以“内部认购”、“内部预售”方式变相销售,购买无此证的商品房行为属法律禁止。
二、买房人预购商品房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充分保护。一方面,因开发商预售行为违法,故买房人只能向开发商要求返还预付款和赔偿损失,当开发商没有财产时,买房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另一方面,当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后,将买房人的预购商品房与第三人订立预售合同并登记备案,买房人主张该预购商品房权利也难以保障。
三、开发商售楼广告承诺内容未经批准,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买房人付款后,待订立正式预售合同时可能要进行重大变更,买房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可见,买房人不论是支付部分房款还是全部房款,只要是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进行“内部认购”、“内部预售”,均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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