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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十八类罪之三:非法拘禁罪

作者:常相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5 浏览量:0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常相坤律师辩护热线:18766118539

四、山东最新量刑标准:

犯非法拘禁罪,情节一般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到五年幅度内量刑;

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加10%2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拘禁的,加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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