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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来源:孔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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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李某的父亲李A与被告向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由李A公司分配给李A的公有住房里。2008年李A去世,向某继续独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生活并负担相关的租赁费用。2013年该公有住房进行拆迁,拆迁人按规定对承租人向某进行了拆迁补偿安置。

李某认为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具有经济价值,可占有、使用、收益,应与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继承,因此自己对该公有房屋承租权及其转化得到的经济利益享有继承和分割的权利。其父李A去世时未对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进行遗产分割,故李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诉争的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进行遗产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也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与传统民法上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承租权是不同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也就是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本案中A死亡后,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以遗产方式进行分割,故在李某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李某的继承利益依然在公有住房承租权上,虽然后来该公有住房进行了拆迁和产权调换,但李某并未丧失对该承租权及其转化的利益的继承权,故原告依然可对拆迁安置房屋进行分割。但由于公有住房租赁权的公益保障性还是第一位的,被告向某与原承租权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该公有住房内,故在分割时应当对被告向某予以多分。根据拆迁安置房约定价值、产权调换时的价值以及向某补交房屋安置时的差价等情况,判决诉争公有住房房屋归被告向某所有,被告向某支付原告李某房屋折价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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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孔民
  • 执业律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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