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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产继承、赠予无须办理强制公证能省好几万!

来源:孔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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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      

       另外,市规划国土委印发的《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和程序,是不动产登记人员的“操作规范”,也是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相关政策的重要举措。《规范》提出,公证成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可选项。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不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做法作废。

3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须再公证:

①继承房产。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商继承和诉讼继承。

②赠与房产。

③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事宜。

如何继承房产?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据此,法律将公证材料作为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的内容,而不再是“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


【京创律师解析】


1、不公证省好几万? 绕开繁琐的公证环节“更经济”

      作为一项简政放权的便民措施,取消房产继承强制公证一经推出便引来关注。网传“房产继承、赠与无须办理强制公证,能省好几万元”。实际上,公证确实需要缴纳一笔费用,但经媒体考证,公证的手续费并没有网络传言那么夸张。

     不过,对于有需要的市民来说,绕开繁琐的公证环节,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不失为一种更经济的手段。

2、 公证与否啥区别?公证可以保证继承权公信力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房产继承强制公证,不代表着否定公证作用。作为无纠纷房产转移前置必要条件的房产继承权公证活动,在我国的财产继承案中占比较高。公证有数十年来的专业积累,其发挥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服务功能仍然是难以替代的。房产继承取消强制公证,某种程度上是将公证处所承担的责任转移到房产交易中心,由房产交易中心把关检验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同时,目前家庭成员之间因房屋问题引发纠纷的事件持续发生,继承中涉及的隐瞒、遗漏、假冒合法继承法人的情况时常发生。有时候不仅涉及遗嘱继承,还涉及放弃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等。要确认继承权,不仅需运用大量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要对有关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实,有时还涉及核实权的问题。而即使是律师,由于通常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公证机构中立第三方的地位相比,后者的公证无疑更具公信力。

       另外,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条文1.8.6,详细规定了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其中指出,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则需准备包括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所需的材料未必比提交给公证处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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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孔民
  • 执业律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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