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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遇上拆迁,这房应该怎么分?【真实案例】

来源:孔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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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人都认为自己要是离婚了多半都不会和前夫再有任何牵扯,王女士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是她没有想到当初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约定好怎样分割了,却在拆迁时还是和前夫发生了纠纷,让王女士有点无奈。

王女士和兰先生原是同事,由于在工作上多有接触,相恋两年就登记结婚了,婚后育有一女。在漫长的婚姻生活中已经磨灭了当初的激情,最后离婚了。因为婚后居住的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院面临拆迁所以离婚时,王女士和兰先生对房屋进行相应分割,法院判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院内的正房3间、厢房2间、天井1间归王女士和兰先生按份共有,每人份额为50%。现村委会已经拆迁,根据北京密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王女士也属于被拆迁安置人,理应享有相应的拆迁待遇。但是所有的补偿款全被前夫领取,就补偿款的数额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将前夫兰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兰先生给付王女士扣除应支付的一套一居室安置房购房款后剩余的拆迁补偿补助费;养殖小区拆迁补偿款;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协议项下的安置房一居室一套归王女士所有。

兰先生称自己不同意王女士按照50%的份额计算拆迁款,该宅基地是自己婚前取得,属于婚前财产;只同意双方翻建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50%的份额计算。而且养殖小区的拆迁补偿在离婚案件中已经解决完毕,养殖小区是自己婚前承包的,归自己所有,跟王女士没有任何关系。自己只愿意给翻建房屋50%的份额给王女士。


【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村级补助和拆迁补偿补助中涉及土地、地上物和人口补偿安置,其中涉及土地部分,兰先生认为宅基地系其婚前财产,与王女士无关。虽然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宅基地由兰先生婚前取得,但在王女士与兰先生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该宅院,离婚时王女士分得部分房屋,遵循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二人同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涉及宅基地补偿补助费用,应该由二人平均分配。拆迁补偿补助部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故应由兰先生、王女士平均分配。房屋重置成新价中涉及双方离婚时对房屋的分配,因此拆迁款项分配应结合拆迁测绘表和离婚判决书来认定。

因拆迁方已经将四套一居室房屋购房款预先予以扣减,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法院在计算王女士可以取得的拆迁款项后扣减一套一居室房屋购房款,以此计算王女士可以获得的款项,待期房进行分配时,双方可对房屋的分配和购房款再进行一次性结算。

因承包地补偿补助在双方离婚案件中已经得到解决,对于未分割部分,由于承包地是兰先生婚前承包,为婚前个人财产,故不予分割。

至此,王女士总算是要回了属于自己份额的补偿了。

【京创分析】

北京市密云区×镇×村遇拆迁,兰先生作为被拆迁人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助协议和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协议,此次拆迁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院共安置兰先生、兰女和王女士,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住宅房屋搬家补助、独生子女补助、安家补助费等费用。共安置四套楼房,均为一居室。因王女士也是安置人之一,上述补助该有王女士一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以户的名义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不单纯依照申请人是谁来确定,而是结合农村一户的人口以及相应的部门对该人口的认定来计算。王女士与兰先生是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院落,亦是农业家庭户口。因此,王女士、兰先生均享有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二人同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涉及宅基地补偿补助费用,应该由二人平均分配。

【京创总结】

 “一户一宅”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该部法律并未对户应当如何界定予以明确规定。

  参照各地实际操作:“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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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孔民
  • 执业律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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